不好意思讓關心我的讀者們擔心了,這幾天其實我的心情都處在苦惱的狀態,

因為前幾天收到人生第一封衛生署的檢舉函,

收到第一封的時候,家人都好擔心我,我還安慰他們說沒關係,我會去衛生署和承辦人員解釋,

虎爸虎媽咪甚至說叫我別再寫分享文了,好好的老師不當,跑來寫甚麼分享文,

讓大家好擔心~

但是分享真的是我的興趣,

只要是可以和大家分享的不論是食衣住行育樂我都熱愛,

看到大家因為我的分享而得到滿足或是獲得某產品的解答,亦或是是因為看到我的分享文使用某產品效果不錯等,

都會讓我有著莫名的成就感~~

所以分享文章真的會上癮,一種無可救藥的症頭~

 

然而收到第一封檢舉函的時候隔天雖然和家人說沒關係但是心裡總是有點不安,所以打電話給承辦人,

承辦人說我還有兩篇被檢舉,請我趕緊檢查文章,

這不禁讓我開始產生疑問,

到底怎麼了!!到底怎麼了!!

因為約談的時間是11月份~

其實我已經等不及這麼久想要趕緊處理~

所以和承辦人提早約定時間,昨天進行了解後,

現在就來分享到底發生了甚麼事情~

承辦人員說我的文章並沒有誇大療效,只是分享變成廣告部是單純的開箱文章就要送審~

(中華民國104年八月開始的食品,藥物及化妝品廣告相關法規等)

也希望讀者們可以耐心看完這篇文章~

因為之後老虎狗的文章可能會有所改變~

但是不變的是我樂愛分享的心~

如果有其他寫文的朋友看到這篇文章,

你有任何想法也可以隱藏留言給我,我們可以一起討論,因為這問題真的會影響熱愛寫文的我們,

之後發文也會有點綁手綁腳的~~

還記得前兩年就有發生過寫文的人被約談等事情,當時我迷迷糊糊的只知道是每個寫文分享的商品都要合法合格,

商品要申請廣告字號等等,所以商品資料完整,我就可以任意分享,只要不誇大商品療效就沒問題

事實上商品有沒有誇大療效真的很難定義,

像我使用的保養品或是彩妝品都是實際改變所以寫文說明,像是使用後肌膚變得亮白,這句話是真實發生在我身上,但是如果商品本身沒有這廣告字眼等許可!

那就會被冠上誇大療效等字眼~

所以當時我還和朋友聊天說~~

以後使用XX產品如果肌膚變光亮,就要說肌膚像是白紙一樣會反光,如果使用後變柔軟好觸摸,就說變成水母XD

哈~當時的對話讓我現在都印象深刻~~ 

但是經過兩年了,中規中矩分享文章的我,竟然在最近被檢舉!!

昨天在市政府衛生局經過承辦人的說明後我並沒有完全明白,但有一半的理解~

昨天我三篇被檢舉的文章,分明就是有心人等檢舉,因為經過調查都是在我一發文過沒有多久的時間就被舉發,

我想和那位檢舉我的人說~謝謝你!!讓我更了解現在的法則,所以我之後一定會避免這問題的產生~

在此也和我的讀者以及有看過這篇文章熱愛分享的人說明

現在的文章只要是有產品的名稱,網址,你的使用心得,那就構成廣告,廣告的意思就是可以幫某產品帶來好的銷售,所以這就必須經過審核,

審核的時間是6個工作天,要花費多少錢我還沒詢問(但應該也要好幾千元),

那大家一定好奇如何可以以開箱文的方式呈現,不會變成廣告!!

那這個可能很困難,尤其是這麼多話的我!!!

因為如果是單純的開箱文的話,就只能有產品照片,產品名稱,廠商地址等等,就這樣而已,完全不能說你使用起來的效果等等

 

這對平常熱愛寫文的人實在是不公平呀!!也很容易陷入陷阱,因為只要說好好用或是使用後肌膚真的變亮白了耶!!

那這就不是單一的開箱文,而變是廣告文!!就必須送審!!

所以看了一下自己寫的文章還有看了平常會關注的blogger文章~~

那麼幾乎每篇文章都是不合格因為都是被視為廣告文,而需要送審要不然有心人士看到不爽就會檢舉!!

是不是很令人苦惱!!

那我詢問承辦人那我分享我自己喜歡的文章 ,我還要花錢送審多不划算阿!!

所以承辦人和我說!!可以說好用~可以說明使用的感覺,但是不能明顯展現是甚麼牌子的保養品,如果大家好奇的話就請大家私訊我~或是留言給我~

(這樣真的有點不方便,但也沒有辦法很直白的分享,所以會產生困擾!!)

所以今天這篇文章要和我親愛的讀者說明,以後blog的分享,如果我只說明感受,比較沒有辦法明確說明產品的名子,或是全名,記得你感興趣就要私訊我或是留言給我詢問~我只要一看到就會回覆您~~

如果要很直白的分享,文章就要送審送審送審!!!

如果沒有送審的話是有心人都可以檢舉的,衛生署並不會沒事做看你文章,但是只要有人檢舉就會收到函,就要處理

 條例的部分:

  1. 化粧品廣告於網路媒體刊登之規定,
  2.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
  3. 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同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4. (需要經過六個工作天審核)
    經核准之廣告,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有所用文字、圖畫與核准或備查文件不符者

小小複習一下!!

  1. 如果化粧品如僅刊登產品名稱、價格、廠商地址、電話等資訊,不宣稱產品效能者,則不視為產品廣告,那就無須申請廣告核准。
  2. 官網,價格,優惠,成份等不算在廣告,但只要寫到產品的心得好用與否或是功效和療效,就要審核申請才能刊登(但這樣的分享對於大家和讀者真的很不清不楚阿!!)

雖然我也很埋怨這檔事情,但是我想要和大家說,原本愉快的分享變成這樣,也是萬般不得以阿!!

希望和我一樣寫文熱愛分享的人也可以一起想想辦法,

如果大家可能收到函也會和我一樣驚慌,經過一次處理後,我詢問承辦人,我blogger裡面有眾多的文章~如果在我不知曉的情況,有心人士把我每篇文章檢舉怎麼辦!!

承辦人和我說,那你之後就寫陳述書陳述即可,且也會和檢舉的人說明,所以我謝謝你檢舉我讓我學到一些事情,

 之後如果再檢舉的話,舊文章我會寫陳述書,新文章我都會留意注意,

也請和我一樣愛分享的大家一起小心注意,一起互相幫忙,想到一個兩全其美的方法,讓我們還可以盡情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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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虎狗 Tigerd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1) 人氣()